问题 | 长沙市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长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退休、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以及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然而,以下情况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且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购买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以及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自住房。 法律分析 ,长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长沙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房,包括开放商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2、偿还购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3、租赁自住房;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退休; 8、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9、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 除上述提取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公积金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外(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不受本款规定限制,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 3、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以及偿还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商业贷款本息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6、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7、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前结清还贷提取除外)的; 8、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9、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的除外)。 结语 长沙职工可根据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退休、继承或受遗赠、遭遇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但不得提取的情况包括:公积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已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且不符合规定、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购买独栋别墅及偿还其贷款、以非工作原因异地购房及还贷等。购房人非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情况亦不可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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