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条件:(一)申请对象:1、成都户籍居民;2、省内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内非按需申领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及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2)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3)其他人员。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备案地非我市的登记备案人员除外):(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2)在我市就业一年以上的;(3)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4)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子女;(5)其他人员。5、驻蓉部队现役军人;6、在蓉暂住的华侨(已注销国内户籍)。(二)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曾用名加注;(三)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护照: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3、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五)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补发护照。(六)在申请换、补发及重新申领护照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还可申请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线上查询:官方网站:http://cdcrj.chengdu.gov.cn/微信公众号:成都出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