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发生权属争议后,各方在自愿、平等、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各方都应当按照协商的意见处理争议果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后其中一方又反悔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有关的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第三条土地纠纷的处理,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注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处理土地纠纷,坚持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的原则,合法合理地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