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不准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三)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四)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五)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六)不准对公安信息和资源越权访问、违规使用;(七)不准私自允许非公安人员接触和使用公安网网络和信息;(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