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没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