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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
释义
    外国人携带外籍女佣的数量和就业范围应从严控制。经省劳动保障、公安部门批准携带女佣的外国人,应为其申办就业许可,入境后为其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女佣的就业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携带其来华的外国人的居留证有效期;女佣在华就业期间,不得变换雇主;女佣被解雇,须办理就业与居留终止手续,并立即出境。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的函(1997年1月9日苏劳就函[1997]1号)]
    一、外国人与北京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中国公民应提供: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外国人应提供: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非法雇佣外国劳工如何处罚
    非法雇佣外国劳工是指企业雇佣的人是外籍人员并且没有在本国劳动部门登记造册的。在我国,非法雇佣外籍劳工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之一,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法条中没有对非法雇佣外籍劳工进行规定。但是,非法雇佣外籍劳工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对此,法律做出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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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