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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