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官司胜诉后诉讼费如何退? |
释义 | 原告胜诉退诉讼费的过程如下: 1、胜诉的原告到法院窗口递交退费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诉讼费用退还申请表》; (2)裁判文书复印件两份(核对原件); (3)原缴费凭据复印件或非税系统缴费记录; (4)当事人是个人,要提交身份证、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5)当事人是单位,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一式多联款正式收据; (6)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单位委托的,还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下情况,还需要收款人的书面指定: (1)申请退费一方有多个当事人,且裁判文书中未明确其中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数额。应由全部当事人共同书面指定其中一位当事人作为收款人,同时提交全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需指定裁判文书中未涉案的当事人收款的,需出具公证处认证的授权代为收款的文书。 2、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置: (1)材料有误,一次性告知修正、补齐; (2)材料无误,领取申请办理退费的凭证。材料重点审查: (1)是否自愿承担诉讼费; (2)是否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是否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退费方式确认与处置 (1)自愿承担预交诉讼费的,法院不退还,不得列入案件强制执行标的; (2)已预交,同意由败诉方向其直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不退还,列入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 (3)已预交,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在10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事退费。 4、完成退费10个工作日内,法院为当事人办事退费。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当事人退费的不同情形: (1)法院在省院系统核实败诉方是否已按要求交纳诉讼费;(已经交纳的,由法院打印保留非税票据;未交纳的,转入诉讼费强制执行程序) (2)诉讼费是否已被纳入强制执行主债权案件的标的;(已纳入的,经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核实,法院不再办理退费)同意在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后再办理退费事宜的,完成强制执行立案后,办理退费; (3)败诉方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的内容不需申请强制执行主债权的,由胜诉方书面告知,直接办理退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章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章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章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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