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少发货可以要求赔偿。买卖双方订立了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少发货,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少发货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应以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