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是怎么进行的? |
释义 |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至少报送1份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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