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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权利凭证有哪些
释义
    此段内容描述了适用于质押贷款申请的权利凭证范围,包括同城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外币权利凭证、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在办理质押贷款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以下权利凭证适用于质押贷款申请:
    1. 允许在本行或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开出的同城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
    2.如以外币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外币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度掌握贷款额度。
    3.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借款人以此办理质押时,向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
    4.保险单是指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险单。以人寿保单出质的,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分行签定保单质押合作协议,明确核押、止付和划款等事项,否则不得办理。
    结语
    以上权利凭证适用于质押贷款申请,包括同城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外币权利凭证、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在办理质押贷款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凭证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额度,或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质押合作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五十条\t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九条\t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四十八条\t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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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