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 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当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