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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释义
    遗嘱可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但需遵循《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人、争夺遗产中杀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欺诈、胁迫等。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财产所有人可通过遗嘱决定遗产继承人,不提及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字即可剥夺其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法定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于财产所有人来说,有权决定自己死后具体由谁来继承自己的遗产,具体的决定方式为订立遗嘱。法定的遗嘱订立方式包括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等。此财产所有人若是不想让某法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直接不在遗嘱之中提到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字即可。
    结语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将个人财产继承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然而,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若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将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进行继承。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来决定自己的继承人,不在遗嘱中提及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字即可剥夺其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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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