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死缓执行需要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客观情形,不宜以监禁方式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放到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几种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的情况,可以看得出我国法律是很注重对人权的保护的,正是有了变更执行的条件,才让罪犯在改过自新的同时还能更好地更快的适应社会,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2 2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