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场行政处罚个人金额是50以下还是200以下?新规改了吗?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规定缺乏对个人处罚金额50元以下的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法未明确“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额的约定是包括本数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中,对金额的理解也是按照这种规律来适用的。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同时备案于所属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法中,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总共有两条,即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一条有一款,五十二条有三款。但是两条规定总并没有对“个人处罚金额50元以下”的字样。此处罚金额很可能是以前没有经过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的行政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处罚法中,规定的是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 法律依据: 的情况下,可以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单位,则是处以3000元罚款或警告。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处罚的金额“以上”“以下”未明确说明是否包含本书,但相关的其它法律是有规定的。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金额的约定也是有要求的,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就对处罚的相关金额进行了明示,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的。另外,在民法典中,对“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的理解也是规定包括本数,而对“不满”“超过”“以外”的描述,则是不包括本数。这些对数的理解是具有通用性的,一般的理解都是按照这种规律来理解和适用的。 法律依据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总共有两条,即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尽管这两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个人处罚金额50元以下的字样,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罚款或警告。虽然行政处罚法中的金额表述未明确是否包括本数,但其他法律中对金额的约定是包括本数的。因此,在理解和适用上,我们可以按照这种通用的理解方式来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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