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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仍有探视权
释义
    抚养费与探视权无直接联系,可以放弃抚养费但仍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利,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分析
    不给抚养费也有探视权。
    是否支付抚养费与探视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生活等方面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属法定的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是否可以减少抚养费但仍保持正常的探视权
    在离婚后,根据具体情况,是有可能减少抚养费但仍保持正常的探视权的。法律上,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的。如果离婚后支付原定的抚养费给付方造成了经济困难,或者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减少抚养费的请求。然而,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减少抚养费是合理和公正的,并且不会对子女的生活和福利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无论抚养费是否减少,探视权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一般不会因为抚养费的变动而受到影响。法院通常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保障他们与非监护方的正常接触和交往。因此,离婚后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减少抚养费,但仍需保持子女与非监护方的正常探视权。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彼此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而支付的费用,而探视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需求,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减少抚养费。然而,无论抚养费是否减少,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的正常探视权是法院的责任。因此,在合理情况下减少抚养费并不影响子女与非监护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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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