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申诉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申诉人撤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3、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法院撤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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