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级国地税机构合并人员安置及待遇是怎样的 |
释义 | 1、省级局局长:原则上年龄小的担任省级局长,年龄大的可以担任省级局党组书记,特别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可以担任非领导职务巡视员。 2、省级局党组成员:原则上55岁以上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可以退出现职晋升巡视员职务。 3、省级局处室负责人:原则上55岁以上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调研员,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可以退出现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 4、省级局处室副职:原则上55岁以上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可以退出现职晋升调研员职务。 一、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工资计算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辞职有哪些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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