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具体情况如下: 1、严格禁止使用氯酸钾、赤磷、雄黄等药物加工生产、销售打火纸、拉炮、摔炮等危险物品。这些危险品不用明火点燃,而稍加压、挤、拉、摔、磨擦即可起火爆炸,不仅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易于酿成事故,而且儿童玩耍此类物品引爆放散的毒性气体吸入喉管内脏,也有害于他们的健康发育; 2、坚决制止携带易爆、易燃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职工要坚守岗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进行检查。对旅客听到宣传,在上车前自动交出的,允许其自行处理;有意或伪装夹带,以及伪造货物品名、隐瞒货物真实性质托运的,查出后除没收物品外,应给予罚款或处罚;对造成事故致使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