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 一、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听证参加人包括: 1、当事人、代理人;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人; 3、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律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