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偿保管人的责任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责任;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责任;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责任;以及因擅自转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