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6、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