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解除合同的条件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手房买卖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满足这些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规定或者 法律分析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手房买卖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合同需要在什么时候之前履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如何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一般解除合同都是采取的书面形式,但也有很少是口头解除,所以口头解除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口头解除与书面解除有很大的不同,口头解除的情况下证据保留比较困难,证明已经向对方发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比较难,于是若当事人需要解除合同的话,建议最好还是通过书面形式解除,这样也能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拓展延伸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理由,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第五,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是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手房买卖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者在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后,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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