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综上所述,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这里所说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