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钢结构工程质保期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钢结构工程质保期规定 钢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其保质保修期等同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二、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修订内容 与GB50204-2002(201版)相比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 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 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9、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10、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 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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