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强制执行步骤如下: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强制执行的特征如下: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有价证券,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是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 下列财物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例如毒品; 2、基本公序良俗的不可执行物,例如死者的遗体; 3、基于财物本身性质的不可执行物,例如对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得进行查封; 4、外交豁免或者领事豁免的财物,例如使领馆的馆舍; 5、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如果是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根据执行规定第60条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