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的" 存疑" 不起诉和" 绝对不起诉" 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一是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二是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代社会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一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了一种违法错误的行为,那么就可以申请,当然如果是证据不足被进行无罪释放的话,前期的一些损害的话,也可以要求赔偿,这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当中明确予以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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