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