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章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章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章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