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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的性质包括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物权性质的九点内容,包括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等。同时,文章还探讨了网签是否意味着物权转移的问题,并介绍了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法律分析
    物权性质包括以下九点:
    1.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2. 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3.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
    4. 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5. 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6. 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 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 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 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的的纯粹的财产权。
    二、网签是否意味着物权转移
    网签不意味着物权转移。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物权的受到侵害怎么办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侵害: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请求恢复原状:如果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物品的损坏或破坏,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即恢复物品到侵权发生时的状态。
    3. 请求修理或更换:如果物品不能恢复到原状,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或更换,以恢复物品的功能。
    4. 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5. 诉讼解决:如果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修理或更换、请求赔偿损失和诉讼解决等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物权性质包括以下九点: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6.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7.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的的纯粹的财产权。网签不意味着物权转移,但下列情况除外: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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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8: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