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1、主体条件 双方当事人或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 涉及法院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纠纷;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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