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和营业执照的区别包括什么 |
释义 | 商标受《商标法》调整,营业执照企业字号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两者保护是并行的。 因此,服务商标取得注册后,之前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相同行业的与服务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同时,服务商标取得注册后,与之相同的文字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企业同样可以使用。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所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尽管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对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来说,登记行为并非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故此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号的不规范使用,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是一个产品的标识一个品牌,而营业执照是公司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办理的,如果没有办理的话就属于无照经营,一个公司可以没有商标,但是不能够没有营业执照。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一、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怎么认定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恶意注册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各类客观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用以认定恶意的权重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认定明知情形下的恶意所考虑的客观因素最为广泛,基本所有客观因素都能够用于推断行为人主观知晓状态。在攀附商誉的恶意中,必然会对在先商标与恶意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标识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因为知名度是攀附的前提,而混淆程度决定了能否达到攀附的客观效果。对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来讲,一般多为考虑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注册商标后续的行为表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