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通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民申请户口迁入的条件和流程,包括投靠父母、子女、配偶或其他亲属以及购买商品住房等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如投靠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等,并符合相关条件才能成功申请户口迁入。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未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在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亲属(限制范围)。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结语 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包括父母投靠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和在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亲属。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投靠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而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时,需提交迁入申请、社区民警意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四条\t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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