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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最新修订【全文】
释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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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