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认购书并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