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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限行时间怎么查看
释义
    成都市政府实施了尾号限行措施,以缓解中心区交通拥堵问题,实现城区交通流量的均衡分配,并减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限行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范围为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尾号限行3和8的车辆在绕城内所有道路行驶时将被限制通行。同时,成都环保局于2月18日17时解除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法律分析
    为了缓解成都市中心区的交通拥堵问题,实现城区交通流量的均衡分配,以及减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当地政府实施了尾号限行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成都限行时间和范围
    紧急通知:4月4日07:30-20:00成都限行尾号3和8,限行范围绕城内所有道路
    据成都环保局消息,2月18日,成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解除!
    成都环保局文件:
    关于2月18日17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2月18日天气潜势预报,未来三天气象扩散条件为中等及中等偏好,我市空气质量轻度污染及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规定,决定于2018年2月18日17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预警正式解除前,继续执行各项应急措施。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处罚措施
    北京交管部门修改了电子监控系统和民警现场执法系统,实现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连续拍摄和连续处罚。交管部门表示,连续处罚并非不间断处罚,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无论是电子监控系统还是路面民警均不会对司机进行二次处罚。但若司机在一天内连续出行,则会被连续处罚。无论违反限行规定行为次数多少,一天内只进行一次“罚款100元、不计分”的处罚。一些司机便钻了这个空子,拿100元罚款当做限行日的通行费,甚至出现“400元包月”的说法。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一个交通繁忙的城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成都市实行了二环路限行措施。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二环路限行措施的通告》,每天上午7时至9时,下午15时至20时,成都市二环路(含光华路、锦江路、人民南路、交子大道、锦华路、世纪城路)将采取限行措施,禁止所有车辆通行。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减少二环路上的人车流量,降低空气污染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同时,也使得周边居民的出行更加便捷,减轻交通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限行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市民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错峰出行,以免受到交通拥堵的影响。同时,也应该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结语
    成都市实施了尾号限行措施,以缓解中心区交通拥堵问题,实现城区交通流量的均衡分配,并减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限行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范围为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同时,成都环保局宣布2月18日17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在限行期间,部分车辆不受限行规定,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等。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受到连续处罚,但司机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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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