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具体落实到离婚诉讼中,自愿原则要: 1)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2)在是否达成同意的调解协议以及是否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的问题上,同样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3)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谅互让,让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决定,人民法院只能予以说明教育,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绝对不允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见。 2、真实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事实清楚、真实是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原则。这一点,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特别突出,因为离婚案件的有关事实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如果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不可能达成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的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