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1.严禁为子女升学举办除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的“升学宴”、“谢师宴”,或划整为零变相超规模。 2.严禁借子女升学名义发送请柬及通知宴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 3.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赞助。 3.严禁用公款或到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子女学习费用。 违反上述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