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情况,该怎么办?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被行政处罚不服、被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等。被告主体不适格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处理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找政府办事或是政府在执行公务时,给公民的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要是行政复议解决不下的,跟劳动仲裁一样,可以接着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给公民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却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有哪些?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结语 针对行政诉讼中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若原告不同意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和差异,导致法院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被告不适格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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