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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驳回原告起诉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一般是用裁定。但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话,则就是用判决了。这是二者的不同点之一。司法实务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过却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而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才能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一、民事案证据不足怎么判定
    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证据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由负责举证的人来承担的。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在起诉前,起诉人应当掌握充足的可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因为如果证据不足败诉的几率会很大,甚至可能起诉直接被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不足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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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