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八不准限制乱占耕地宣传 |
释义 | 八不准限制乱占耕地宣传如下: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一、禁止乱占土地,也禁止荒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大家了解了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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