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公租房年审不通过会怎样 |
释义 | 承租人不再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为承租人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一、不按合同交房租算自动解除吗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期限未届满的,终止履行合同,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清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搬迁怎么办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迁的处理方式: 1、通知承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在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 3、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 三、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迁出租怎么办 处理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迁的方式是: 1、通知承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在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 3、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相应权限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按届时市场租金水平计缴承租期租金,同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及车辆等状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七)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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