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后是否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 |
释义 | 原告方先生诉称,他与小辉(化名,两岁)的母亲张女士于2009年7月1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辉由张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给付小辉抚养费1500元。因金融危机、本人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原告自2008年9月11日从原单位离职,经多方努力,至今未找到工作。由于失业在家,无任何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都已成问题,而且原告还要对年迈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因此,原告确实无力向小辉支付如此高昂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将抚养费用减低为每月150元。 法庭上,小辉的法定代理人张女士辩称,方先生有能力给付抚养费,他在离婚时分得了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屋。原告作为北京著名高校的研究生,即使现在失业,凭他的实力也完全可以继续找工作,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方先生虽未有正式工作,但其在离婚诉讼中已分得了相应的财产,且其完全有能力实现再次就业。方先生在离婚终审判决做出的第三天即提出要求减少抚养费,而离婚生效判决中关于抚育费部分并未实际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无正当理由不应随意更改。最后,法院驳回了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抚养费的相关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抚养费支付年限 当前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一般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只要双方有协议,法院认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中对抚养费支付突破了18岁,支付方同意负担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学学费,法院也会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在判决抚养费上还是会遵循18周岁的年龄限制。 2、抚养费的支付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一方只会同意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很少会愿意一次性给付所有的费用。实际操作中,可以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为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由支付方按月定时将抚养费汇入该帐户内。该帐户的汇款记录,即可证明其已履行过支付义务。 对于支付方拒绝义务的:如双方是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需先到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以确认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条款的效力后,方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双方是直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有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条款,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抚养费的变更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特别慎重。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当阻碍事由消失时,其给付义务自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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