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个体)与(法人)在承担责任上有何不同? |
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登记才能合法运营。单位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且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业务监管。 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结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单位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相关管理工作。若需进一步解决法律问题,请提供详细情况,平台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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