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贪污罪如何进行认定 |
释义 |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一、共同过失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即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其组合形式有三:都是自然人、都是法人,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对于自然人而言,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能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对于法人过失犯罪而言,共同过失犯罪也要求刑法明文规定单位方可成为过失犯罪主体。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各个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失的行为。 首先,共同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在客观上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是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在数个行为中,可能事先具有明确的分工,也可能事先没有分工,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次,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可能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是它仍然是不可缺少的,这些过失行为的总和正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从而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同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方面的要件共同过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双方均疏忽大意;双方均过于自信;一方属于疏忽大意、另一方过于自信。 二、财务隐瞒私存单位小金库公款,财务构成何种犯罪 某县总工会于2015年底将办公楼底层的8间门面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6万余元。领导安排单位财务人员邹某以总工会名义,将每年的租金另外设立账户存入银行,主要用于发放福利、开会招待等开支。2008年7月,邹某认为单位主要领导有可能于明年退居二线,便将存在银行的租金取出2.4万元,再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然后将存单以及转账单据等凭证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伺机侵吞。2008年12月,县总工会领导询问租金的有关情况,邹某向领导提供了租金使用情况表,没有将上述2.4万元列入,后因县里有关部门清理各单位小金库而案发。 那么财务构成何种犯罪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邹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本文认为,小金库公款具有特殊性,不能因为邹某隐瞒私存就当然认定县总工会对该公款必然失去控制,也不能因为邹某可以自由处分就认定其已经实际占有了该公款,事实上,邹某没有实际占有该款,因此,邹某的行为系贪污罪未遂。 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容易区分。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只要行为人主观方面实现了其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实现了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就属于贪污罪既遂,否则,应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在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失控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财产所有人是否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为区分标准;二是控制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为区分标准;三是占有说,这种观点认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要看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观点是控制说,但具体到贪污小金库公款案件而言,能否以此作为区分标准呢? 本文认为,小金库公款具有隐蔽性,除具体经手管理的财务人员外,单位领导对小金库公款的具体数额和支出情况大都不是很清楚,单位一般对其失去具体了解和掌握,因此,在处理贪污小金库公款案件时,以失控说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欠妥。由于财务人员掌握小金库数额、支出以及会计处理情况,小金库的公款必然受到财务人员的控制,因此,以控制说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不合适。具体到本案而言,邹某将小金库公款2.4万元私存,领导询问时又予以隐瞒,其贪污故意十分明显,说明邹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邹某将2.4万元私存后,把存单以及有关凭证放在单位保险柜里,既没有进行涂改,也没有销毁有关凭证。县总工会虽然已经失去了对该公款的掌握,但从邹某的行为看,县总工会还完全有可能掌握和控制该公款。邹某虽然已经控制了该笔公款,而且也可以自由处分,但他并没有彻底实现对该笔公款的占有,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其行为仍然属于贪污罪未遂。 因此,在处理贪污小金库公款案件时,不能以失控说和控制说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以占有说为标准,根据是否实际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坚持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相一致的原则予以认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实际占有表现为行为人以自己的积极行为完全转移对公共财物的占有,不能是行为人有可能、有能力占有公共财物。 三、存在事后故意的共同犯罪吗 存在事后故意的共同犯罪,只要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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