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
释义 |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需要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抵押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什么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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