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否宣读? |
释义 | 法律分析: 应当当庭宣读。在刑事诉讼中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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