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如何设立的? |
释义 |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特点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担保财产的集合性、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可转让性。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需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格并完成交付,就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无论买受人是否恶意。 法律分析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②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③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a)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b)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的例外。须注意: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规定情形出现,抵押财产特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4条: ①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原因在于:以将来的财产抵押时,财产还不存在呢!) 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受让时知道其为抵押财产),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付) 结语 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独特的特点。它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财产在设立初并未特定,具有变动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但需注意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典,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须办理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格并完成交付时,转让的抵押财产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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