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但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交管部门处200到2000元罚款,还会受到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所谓“交通管制”,是有特定含义的交通管理措施,是指出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秩序等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对道路交通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管理措施。 所谓“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交通管制问题的规定。 所谓“强行通行”,是指明知实行了道路交通管制,不准车辆通行,而仍违反规定强行通行。 所谓“不听劝阻”,是指不服从实行交通管制现场人员的劝告、阻拦。这里规定的“不听劝阻”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