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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强管理、提高待遇
释义
    公益性岗位新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不分配给出资人,应按章程规定或公告用于同宗旨的法人。
    法律分析
    一、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1、公益性岗位新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益性费营利法人剩余财产是不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的,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处理,或者是将其用于同宗旨的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结语
    公益性岗位新规定,明确了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优先安排对象和条件。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且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至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而应按照章程约定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或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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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26:32